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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12-08

明保障房〔201512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三明市区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

2015128

 

三明市区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方案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2月)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公平分配制度,推进权力运行与网上公开工作,根据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权力运行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纪〔20146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14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流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确定三明市区保障房配置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和附件2)。通过上网运行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保障房配置程序标准化、流程统一化、监察信息化和服务透明化,建立“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分配。

二、受理审核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审核

1.受理(5个工作日)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机关(下同),要设立受理窗口。社区居委会根据受理机关委托,协助履行受理职责,负责收件受理、信息数据录入等业务。受理机关也可直接受理申请。

2)申请人应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和资料。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供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状况、工作情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交学历证明的,由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供材料至市教育局提前审核、开具,市教育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学历审核意见。

3)社区居委会或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A.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B.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C.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至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件等书面材料的扫描上传工作。

2.初审(30个工作日)

受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7日)内,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

受理机关负责异议受理、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实的,将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纸质材料由受理机关留存,暂不进行流转。

3.复审(35个工作日)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受理机关初审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保障等情况(详见附件3),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人信息、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应自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核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结果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资产、婚姻、低保、优抚等情况联审。

3)区民政部门应自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局及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机构核查相关信息,并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低保、优抚等信息进行审查(详见附件3)。上述部门、机构应自区民政部门提请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提交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机构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及婚姻登记、低保、优抚等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确定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及以上收入”四种家庭收入类型进行认定。

4.复核认定(22个工作日)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无疑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复核意见。对复核存在疑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及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复核认定意见。

2)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提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收入、资产复核认定意见异议的受理、核查,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反馈核查意见。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异议的受理、核查,出具并提交核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准入资格;经核查异议成立,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核定的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超出所申报家庭类型(原廉租住房条件)准入标准,但符合其他家庭类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调整保障方式,并将所核准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保障资格。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受理机关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审核

1.受理(5个工作日)

1)受理机关及职责、业务办理同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受理。

2)申请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或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和资料。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供家庭、住房、工作、人才类型情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等情况。

3)申请人需提交人才情况证明。学历及学位证明由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供材料至市教育局提前审核开具;非学历类人才证明由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供材料至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台办、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教育局、卫计委、文广新局、农业局(农办)、民政局、三明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对口职能单位、部门(详见附件4)提前审核开具。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4202号)向申请人出具人才类别(一类至五类人才,下同)及具体人才类型审核意见。

2.初审(30个工作日)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7日)内,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人家庭、住房、工作年限、人才类型、工作单位或开办公司企业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受理机关负责异议受理、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实的,将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纸质材料由受理机关留存,暂不进行流转。

3.复审(25个工作日)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受理机关初审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登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保障等情况(详见附件3),并7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人信息、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应自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核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以及市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结果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至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进行人才审核。

3)区人社局(公务员局)应自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及具体人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区委组织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

4)区委组织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审定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及具体人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

4.复核认定(22个工作日)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委组织部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合工作年限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无疑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复核意见。对复核存在疑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复核意见。

2)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提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异议的受理、初步核查,出具初步核查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复核。市委组织部复核认定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反馈核定意见;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异议的受理、核查,出具并提交核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准入资格;经核查异议成立,书面告知申请人退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受理机关纸质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

(三)特别程序

在上述正常业务审核流程中,各环节工作时限一般应连续计算,出现超时限情况时,系统将启动红灯警示和督办程序。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启动挂起补办件、退件、重启件及重新受理等特别程序,工作时限计算中断。

1.挂起补办件。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挂起补办件处理。每个审批环节原则上只能挂起补件一次。统一由社区居委会或受理机关印发补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1)审核环节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内容不规范或在现场踏勘、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完善的;

3)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调整等需要补充完善的。

2.退件。凡符合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退件处理。统一由社区居委会或受理机关印发退件通知单,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1)申报事项内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2)申请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3)因客观原因未能配合或逾期配合核查;

4)在补件状态下,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欠缺材料的;

5)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核事项的;

6)申请人自愿要求退件的;

7)在各审核环节,审核不通过的。

3.重启件。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重启件处理。统一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重启审核:

1)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疑,经相关部门复议认定原审核结论确实有误的;

2)因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核,在按新政策调整后重启办理审核的;

3)在补件状态下,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欠缺材料的。

4.重新受理。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原审核记录,作重新受理申请:

1)因客观原因未能配合或逾期配合核查被退件,经相应单位确认退件理由不成立的;

2)经核查家庭收入、资产不符合当年度准入标准被予以退件满12个月,且未被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的;

3)在补件状态下,申请人逾期补齐欠缺材料的;

4)被住房保障部门取消配置资格满年限的。

三、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

(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作用,利用政府或住房保障门户网站公开住房保障各方面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共场所张贴受理通告,在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等场所公示受理、初审、复核名单等信息。

(二)规范信息公开标准

要结合三明市区工作实际,规范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与形式标准。要结合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网站专栏建设,落实好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流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六公开”。

四、运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做好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

(二)充实工作力量。梅列、三元区政府要落实经费,配足配齐专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及业务所需设备,确保受理和审核工作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各联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审工作,每天至少登录系统一次,确保所负责的信息审核工作不逾期、不遗漏。

(三)提供经费支持。市住建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从上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和市财政按规定渠道筹集的住房保障专项等资金中,对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含区住房保障受理、审核部门)给予支持。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在明确职责的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多沟通、多协调、共担当,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加强便民服务和互动,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五、监督问责

(一)建立通报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利用保障房配置网上审核系统,及时把配租配售工作进展、审核(核查)办结、超时情况等工作动态通报给审核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公企业机构)。

(二)建立督查制度。在审核流程中责任落实不力或不到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机构由其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查和行政问责,对非公企业、机构由其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和行业问责。银行金融机构责任落实不力的,可限制或取消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务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业务资格。

(三)建立效能问责机制。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列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责任和效能考核。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以及督查问责不力,严重影响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和网上公开工作的,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报市效能办对联审单位或相应的主管单位实施约谈和效能问责。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对当地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1.三明市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明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售流程图(限价商品住房)

住房保障协助核查单位职能表

4.限价商品住房人才类别认定单位职能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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