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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住房保障政策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批复
发布机构: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明政函〔2016145

市住建局:

  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部分准入标准的请示》(明建综〔2016〕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申请人或配偶必须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1.8倍,其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2〕37号文执行。

  二、同意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3〕128号执行。

  三、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确认的梅列区、三元区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较高者计算。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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