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综〔2017〕24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三明市区各部队:
为完善保障房分配模式,加快配租配售步伐,切实解决部分特定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加快推进武警福建省总队官兵住房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试行)》(闽建住〔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分类保障意见:
一、实施主体
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分类保障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市环卫处、市公交公司以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
二、保障对象
(一)在市区环卫部门(市环卫处及梅列、三元区环卫处)从事垃圾清扫工作2年以上(含2年)的一线环卫工人。
(二)在市公交公司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一线公交司机。
(三)以下驻三明市区部队的人员:三明军分区(分区机关、分区干休所、梅列区人武部、三元区人武部)、武警三明市支队(支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三大队、教导队)、武警三明市消防支队(支队机关及直属分队、梅列消防大队、三元消防大队)、武警三明市森林支队(支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三明大队)、三明陆军预备役通信团、三元荆东96175部队64分队、梅列洋溪96175部队66分队、三元东霞96167部队三明分队、锣拔顶94895部队73分队、梅列洋溪73683部队745分队。
三、保障方式
(一)一线环卫工人和一线公交司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
(二)驻市区部队人员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分类保障。
四、申请条件
(一)一线环卫工人、一线公交司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含所辖乡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限。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单身申请人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
3.在市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4.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且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二)驻三明市区部队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随军条件的团职以下(含团职)现役官兵,或在驻明部队工作满15周年的军队在编职工,或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和遗属。
2.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在三明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住房交易行为。
五、申请审核
(一)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公共租赁房分类保障
1.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市环卫处、梅列区环卫处、三元区环卫处、市公交公司,下同)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及同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财产、信息等情况的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5)1993年后从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的(原为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需原地(迁出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的证明;共同申请人为三明市区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提供当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自建房和宅基地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2.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并对审核结果、申请材料的审查承担相应责任。材料的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照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申请人收入和资产状况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将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
3.公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实的,登记为保障对象。
(二)驻三明市区部队人员限价商品房分类保障
1.申请。申请人向三明军分区后勤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2)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住房情况证明。户籍在异地或93年后从异地(含三明所辖县、市)迁入三明市区的,需提供户籍地或迁出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的证明;
(3)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信息等情况的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
(4)其他必要材料。
2.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负责审核保障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材料的复印件由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对照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申请材料经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审查合格后,统一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
3.公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双拥办联合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在申请人所在部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不实的,登记为保障对象。
六、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
(一)公共租赁房
1.划定房源。房源从政府统一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中统筹安排,具体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2.委托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与市(区)环卫部门、市公交公司就该批分类保障房源签订委托管理、分配协议。
3.组织分配。分配方案由市(区)环卫处、市公交公司制定,报市住建局备案后公开组织实施。分配完毕3日内,将分配结果书面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公示。
4.签订合同。市(区)环卫部门、市公交公司分别与本单位的配租对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房租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房租、水电费等由分类保障市(区)环卫处、市公交公司统一代收、代缴至指定专户。
(二)限价商品房
1.编制计划。三明军分区后勤部会同市双拥办根据部队官兵需求和申购条件编制分类保障计划报市住建局。
2.筹集房源。房源从按照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的限价商品房、政府投资建设并剩余的安置房、市区剩余的零星经济适用房中统筹或调转安排。具体房源和分类保障方案由市住建局根据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上报的分类保障计划提出,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3.组织分配。由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住建设局备案后共同组织符合保障的家庭选房。分配完毕3日内,应将分配结果书面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公示。
七、其他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制度,市(区)环卫部门、市公交公司应依照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管理办法应自本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
(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上市交易按《三明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明政文〔2014〕202号)执行。
(三)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调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在按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市住建局按规定办理销(预)售手续。
(四)经济适用房、安置房调转为限价商品房后产生的溢价收益(扣除补贴的有关税费)全额缴交市财政。
(五)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三明军分区后勤部、市双拥办、市国资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军分区后勤部
三明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三明市国有资产监督
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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