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函〔2016〕114号
市住建局、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确定市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的请示》(明建综〔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原则同意按照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公租房周边市场租金区间单价的中间值,确定市区公租房的市场租金标准(详见附件)。
二、今后市区公租房的保障租金标准和相应的市场租金标准应同步进行调整。
三、市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腾退管理,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已批复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清退。
附件: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一览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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