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函〔2016〕145号
市住建局:
《关于调整市区保障性住房部分准入标准的请示》(明建综〔2016〕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申请人或配偶必须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1.8倍,其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2〕37号文执行。
二、同意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它条件仍按明政文〔2013〕128号文执行。
三、市区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确认的梅列区、三元区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较高者计算。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